寄递物品安全保障协议书
乙方:广州佳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甲方(单位/个人):
为了确保寄递渠道的安全,营造安全和诣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邮政局制定的《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和国家安全部门的有关要求,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的寄递规定。
二、甲方交寄邮件 (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通过寄递渠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承诺寄递的物品中不含以下物品:
(一) 各类武器枪支弹药等;各类易燃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二) 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等。
(三) 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四) 各类烈性毒药,如铊,氧化物,砒霜等。
(五) 各类麻醉药物,如鸦片(包括婴粟壳,花,苞)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六) 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药制的兽骨,活动物等。
(七) 其它禁止寄递的物品、
四、甲方如实填定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乙方应该核对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准确注明邮(快)件的重量,资费。
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当面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寄递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寄递详情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乙方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甲方交寄的物品开箱验视。依照国家规定需要甲方提供有关书面凭证的,甲方有义务提供凭证原件,乙方核对无误后,予以收寄。
六、乙方在已经收寄的邮件(快件)中发现有上述物品的,依据《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方法》处理,可以停止转发和投递。对其中依法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有权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已经收寄的不需要没收,销毁的禁寄物品以及要同查处的禁寄物品之外的物品,乙方联系甲方妥善处理。
七、甲方违反规定寄递国家规定的禁寄物品,违法寄递国家禁止出境或者限制出境的物品,被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给乙方或者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造成损害的,由甲方依法承当责任。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同时甲方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若甲方未在签订本协议书之日起七日内提供的,本协议书自动做废,以后甲方交寄的所有物品必须按照实名寄递的要求出具相关身份证件,逐一开箱验视后方可寄递。